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
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刘兴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刘兴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
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
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吴永松先生、董长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吴永松先生、董长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
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陈留平、温德成、赵毅红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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